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然而有人却打起了它们的注意。在第29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5月22日)来临之际,5月20日,重庆渝北区法院环资庭走进了重庆自然博物馆中央大厅,公开审理了黎某非法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老虎头骨一案,并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处罚金2万元。
一个虎头骨,他卖了7500元
2020年,黄某(另案处理)联系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虎头骨。同年9月,黎某将虎头骨照片经罗某某传给黄某。在黄某确认后,罗与黎商定,以7500元的价格,交易该虎头骨。
随后,黎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该虎头骨从重庆市渝北区邮寄至天津市罗某某处。之后,罗某某将该虎头骨转售给黄某。
案发后,该虎头骨在黄某处被海关依法扣押。
经鉴定,该虎头骨为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虎的头骨组织;而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认定,该虎头骨价值12万元。
去年11月30日,黎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弥补自己的过错,黎某还参加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活动,退缴违法所得7500元。
当庭认罪认罚 今后要做守法公民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黎某还吐露,他手里的虎骨头也是从别人处买来的,已经放置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来,有人找他买,他也就卖了。黎某称,购买虎头骨的时候,他也知道虎是保护动物,因为好奇的心理,还是买了下来。
事后,他也很后悔,怪自己法律知识淡薄,希望法庭看到他是初犯,给他改过的机会。今后的生活中,他一定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庭上,公诉机关除举示了相应的证人证言,物证、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快递信息,以及鉴定意见等,还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称,相对于猎捕、杀害等直接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而言,买卖,运输等流转行为并未直接伤害野生动物,看起来危害也没有那么大,实则不然。正是由于对虎骨、象牙、熊掌等野生动物制品的需求,才导致偷猎者铤而走险。因此,不但要打击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也要打击买卖、运输等流转行为。
公诉人希望,被告人和现场各位旁听人员引以为戒,为了自身的健康和生态平衡,远离野生动物犯罪。
法庭在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黎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当庭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黎某缴违法所得的7500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黎某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也是人类的朋友,保护它们,也是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案件宣判后,承办该案的法官陈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为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那么,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哪些呢?陈果介绍,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如穿山甲、大熊猫、藏羚羊等。只要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猎捕、杀害这些动物或者收购、运输、出售这些动物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就涉嫌犯罪,价值越大判处的刑罚就更重。
陈果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稀缺性、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一些动物因过度捕杀已成为“极危”物种,离野外灭绝也仅一步之遥。“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每个人都要主动地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肆意破坏,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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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
为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5月20日,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和重庆自然博物馆共同签署了我市首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时,渝北法院第3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站(点)也在重庆自然博物馆挂牌成立。
据悉,双方将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研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效推进合作项目、合作机制建设进度。两家单位还会共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和铜锣山矿山公园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
同时,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方面,双方将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普+法治”融合主题活动,在自然博物馆、学校、街镇、村社等场所做好科普教育、以案释法等宣传工作,不断提升宣传工作力度、效果。建立资源与知识共享机制,双方共同推动典型案事例、创新机制的发布、推广,形成“法官+专家”示范效应,发挥积极有效的生物多样性、环境资源保护、修复功能。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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