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面包装上标注“霍山石斛”,结果引来侵权诉讼。9月21日,记者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实现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跨类保护,对跨类产品“搭便车”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有力保护了地方名优品牌的知识产权。
原告霍山县石斛产业协会系于2003年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2010年11月,霍山县石斛产业协会获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注册商标公告的《“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申请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霍山县石斛产业协会审核批准。
注册商标后,霍山县石斛产业协会发现六安市的某特产店在自家售卖的部分商品上使用“霍山石斛”字样,造成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与霍山石斛存在特定联系,为维护“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形象,霍山县石斛产业协会将该特产店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六安中院展开了细致调查。经查,该特产店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经营着一家网店,在所销售产品的详情页面上使用了“霍山石斛”宣传销售挂面产品,并在两款挂面类商品标题和包装盒上突出使用“霍山石斛”。
霍山县石斛产业协会认为,“霍山石斛”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使用“霍山石斛”标志的行为,侵犯了霍山县石斛产业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我国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未经申请即可使用,但不得侵犯他人注册的商标,也不得排除他人使用。特别是驰名商标,注册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可以排除他人在所有类别产品上使用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该案中,法院则要对涉案商标“霍山石斛”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宣传的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须考虑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经法院调查了解,2021年霍山石斛全产业链实现总产值达35亿元,霍山石斛经多家媒体宣传报道。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未提供霍山石斛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但结合“霍山石斛”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市场声誉以及其他相关事实,足以认定“霍山石斛”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驰名状态,判决某特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霍山石斛协会6000元。
判决后,该特产店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安徽法制报 | 挂面标上“霍山石斛” “搭便车”惹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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