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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 五小叶槭还能买吗

媒体:网易公众号  作者:五小叶槭
专业号:五小叶槭 2021/11/12 9:49:56

2021年9月8日,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终于迎来了公布之日,作为曾经常在祖国大西南的山林做调查的植物学研究生,我的朋友圈宛若高考放榜一样热闹,同行和摄友们纷纷为自己研究或喜爱的植物“儿子”、“女儿”被列入保护植物名录而欢呼雀跃,为了濒危植物保护终于有法可依而感慨。但几家欢喜几家愁,与此同时,朋友圈那些倾心于栽培兰花的朋友和家中种植了中草药的村民又有些心慌——自家阳台种的兰花“女儿”,或者农地里的草药“儿子”,一夜之间变成保护植物,难道我要被抓起来吗?如何才能安全的养花种药呢?

针对一些很多人关心的共性问题,本文尝试着用普通人容易理解的话解释一些新名录颁布后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便于其他热爱种植植物的公众,以及每日与植物打交道的农户和商户可以快速而浅显地了解新名录的发布对自己所带来的影响。

(注:以下单独出现的“植物”和“保护植物”均指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太长不看版

问:简单解释下新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作用吧?

答:列入了该名录的植物受到了国内一些法律的保护。所以当我们种植了列入新名录中的植物时,需要格外小心。

问:如果我在野外挖了一棵石斛、珠子参或重楼等新列入名录的植物带回家种,犯法吗?

答:以前不犯法,现在需持证采集。

问:这些新列入的植物太常见了,我家都种了很多,新名录对我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是在2021年9月8日以前采集、种植的,一般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之后还要继续经营利用,则需办理许可证。

问:如果保护植物不是我本人挖的,而是从别人手上购买的,可以吗?

答:购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是违法的,未经批准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也是违法的。

问:XX物种的数量很多嘛,为什么就列入保护物种名录了?

答:要么该物种是重要的经济作物,要么只是我们认为它多,其实该物种的人为破坏程度已经足够严重或者遭破坏速度太快了。

问:XX物种数量已经很少了,为什么没有列入名录中?

答:该物种可能暂时不存在明显的威胁因素,或者我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够。

问:XX物种在我们小区很多,我随手拔了几株犯法吗?

答:本名录不适用于小区里的人工栽培的植株。

问:如果我在野外采集了植物的种子回家,或者采集了幼叶做组培,我犯法了吗?

答:未经批准采集是违法的。

问:我还是认为应该禁止的是商业化粗放的灭绝式挖采,私人少量的精细化采集对野生种群的影响很小,所以私人种植和保护可以共存。

答:无论你如何认为,法律有规定就要遵守,否则涉嫌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简单解释下新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吧?

答:最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经国务院批准,在2021年9月8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相比于1999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约280种植物,新名录扩增了很多,共有455个物种和40个类群列入了新名录,目前总共包括1101种。

当我们种植了列入新名录中的植物时,需要格外小心,因为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从2021年9月8日起,开始保护着它们了。

完整解释版

问:如果我在野外挖了一棵石斛、珠子参或者重楼等新列入名录的植物带回家种,犯法吗?

答:以前不犯法,现在需持证采集。

石斛属、重楼属和人参属植物都是西南地区重要的药用或观赏植物,野生种群受到长期而普遍的采挖。这些类群未被列入1999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而在9月8日发布的新名录中,石斛属和人参属是属内所有种列入,重楼属除了北重楼以外,其他种也全部列入。

重楼

在《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将被没收所采集的植物以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还可以吊销采集证。而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也将予以同样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具体的违法行为是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还是依据《刑法》进行刑事处罚,还需要根据行为的程度,如数量、种类等来进一步判定。

和石斛类似的常见药用或观赏植物还有很多,如贝母属、郁金香属、兰属、杓兰属、兜兰属、稻属、茶属的茶组、金花茶组的所有种,以及曾在网络上引发过热议的兴安杜鹃和一些雪莲、雪兔子等,都是本次名录新增物种。

带叶兜兰

总之,保护植物名录从原来的200余种扩增到本次的1000余种,四倍的扩增量让常与植物打交道的人可能不经意间就惹到麻烦。所以如果你正在经营利用一种野生植物,保险起见,还是先查一下新名录有没有收录比较稳妥。

问:这些新列入的植物太常见了,我家都种了很多,新名录对我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是在2021年9月8日以前采集、种植的,一般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之后还要继续经营利用,则需根据新名录判断该植物是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还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进一步根据法律法规判断。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允许出售、收购,但需要到当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证,并只能依据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

对于那些合适利用的植物,不同地区每年可能颁发一定数量的许可证,这样能在理论上实现政府对野生植物资源的宏观调控,让列入名录中的物种处于可持续利用范围内,不至于进一步濒危和走向灭绝。

所以新名录的发布虽然让药农和苗圃商户更麻烦了,但因为野生种群的种质资源和遗传多样性得到了一定保护,有利于杂交和遗传育种工作的可持续性,更加合理的利用植物资源,长期来看是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情。

而且大家不用太担心,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会追究在新名录颁布前对新列入名录的植物开展的采集等行为。如果居民种植的是旧名录已列入的植物,例如红豆杉属所有种,那么该居民以前的非法利用行为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以毛重楼为例,它没有列入1998年公布的旧名录中,但在新名录中被列为二级。因此,种植毛重楼的农户,现在需要去当地的农业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证,并按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没有拿到合法的行政许可证时,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毛重楼都是违法的。

但如果把毛重楼换成文山兜兰,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文山兜兰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即便办理了合法的许可证,野生个体仍然是禁止买卖的。笔者就遇到过合作社办理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包括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苏铁属植物的供应和销售等活动,但由于是否为栽培个体或野生植株较难判定和监管,该合作社仍然被禁止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

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业务范围中包括苏铁类植物的供应和销售活动,且标明“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地方林业部门目前不敢批准这个合作社开展这些活动,因为当地还分布有野生苏铁类植物,与栽培个体难以区分,若合作社买卖野生个体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文山兜兰

问:如果保护植物不是我本人挖的,而是从别人手上购买的,可以吗?

答:购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是违法的,未经批准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也是违法的。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如果你发现商家存在非法采集、收购或出售野生植株等非法行为,并通过合法的种植基地洗白成栽培个体的情况,请留足证据,并在人身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通过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的公众号在线举报。

如果对方涉嫌的是非法采集,那么可以在新名录中找到该植物是归林草部门还是农业部门管,再向当地的这个主管部门举报;

如果对方涉嫌非法收购或出售,那么可以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如果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问:XX物种很多嘛,为什么列入保护物种名录了?

答:如果一个物种原有的野生种群规模很大,但被列入了保护物种名录,那么有两种可能。

一是该物种的人为破坏程度已经足够严重或者破坏速度太快。例如俗称为“水苔”的两种泥炭藓,虽然分布较广,但因野生植株大量用作植物包装物和保水物,野外种群受采挖过多,因此列入了新名录中。

二是该物种是重要的经济作物,为了保护它们的野生种质资源而列入,例如中国广布的金荞麦和野大豆。因为这两种植物分布太广了,个人建议有关部门将这两种和名录里的其他物种区别对待。

问:XX植物野外数量很少,为什么没有列入名录中?

答:判定一个物种是否濒危,或者是否应该被保护,首先应该判断该物种是否存在威胁,而不是仅依据种群规模来判定。

对于那些本身种群规模很小,但没人去破坏它,自身的繁殖也不存在问题的植物,理论上不应被评定为濒危植物而受保护,这种情况在秋海棠属和苦苣苔属中较为常见。

因投入保护的资源有限,新名录排除掉一些威胁因素不高的小种群物种也是会发生的。而且,随着分类学变动和对植物分布信息掌握情况的变化,名录的再次修订完善是可以预见的。

问:XX植物在我们小区很多,我折断它一根树枝犯法了吗?

答:新名录规定的对象是野生植物。虽然新名录中收录了银杏、水杉和苏铁,但小区里园林绿化栽培的银杏、水杉和苏铁并不是野生植物,所以名录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并不适用于它们。

同样的,如果自家或者小区栽种的是某种保护植物的栽培品种,那么新名录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也是不适用的。

叉孢苏铁

问:如果我在野外采集了保护植物的种子回家,或者采集了幼叶做组培,我犯法了吗?

答:未经批准采集是违法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刑法》中对于采集种子和组培材料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但野生植物的种子和组培材料都属于天然种质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还是认为应该禁止的是商业化粗放的灭绝式挖采,私人少量的精细化采集对野生种群的影响很小,所以私人种植和保护可以共存。

答:无论你如何认为,法律有规定就要遵守,否则涉嫌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私人少量的精细化采集需要依法开展。

要知道,现行法律已经是很宽松的了。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是3000+种植物,而本次名录里只列入了三分之一,还有更多的物种需要我们依靠法律以外的方式去努力扭转现状。

对于那些未开放生产经营许可的植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个人认为,不碰它们应是最明智的选择。一方面是面临违法犯罪的风险,另一方面,非法采挖、培育和买卖对它们的野生种群没有半点好处。

如果难以做到完全区分栽培个体和野生植株,同时野生种群又管护不力的话,一旦允许买卖人工栽培植株,野生植株便容易混入市场。因此,保护植物的合法市场化是需要慎重评估的。

就苏铁类植物,这一全属在1999年名录中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类群举例。这些物种的现有种群大多孤立而分散,难以完全纳入保护区,得到有效的就地保护。市场上一株五斤的植株卖50-100元,在当地也许几块钱就能向农户收购到。即便如此贱卖,村民仍然愿意开着卡车把一山头的某种苏铁挖光。

多歧苏铁

有市场就会有买卖,有玩家就会有供应商,如何保证供应商的素质?还是让法律来吧。

写在最后

由于目前我国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保护和管理实践面临的问题也比较复杂。因此,本文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对名录进行法律解读,不免存在一定局限性。

新保护植物名录的更新和颁布无疑是我们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工作上的又一大里程碑事件。但是,要实现对名录中濒危植物的切实、有效保护,除了需要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并且开展广泛的保护野生植物的普法、宣传和监督工作。毕竟,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植物的关系是如此密切,我们每个人,也都是植物多样性保护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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