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妻子治病,他准备好猎捕工具,叫上朋友一起,设置捕兽夹捕到3只马麝,并割取了麝香、麝尾,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非法猎捕3只马麝被判刑。
案起缘由
非法猎捕3只马麝
2021年8月,大林(化名)和阿东(化名)商量猎捕马麝,用麝香给大林妻子治病,随后二人着手准备猎捕工具。8月27日,大林、阿东各自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捕兽夹、手电筒、刀具等,在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一十字路口碰面后,乘坐联系好的出租车前往尖扎县某村。
二人步行进入该村对面的树林,设置捕兽夹后离开现场。9月12日,二人通过事先设置的捕兽夹非法猎捕到3只马麝,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当场割取麝香3个、麝尾2根。随后二人将捕猎用的捕兽夹藏匿于现场附近,并将马麝尸体丢弃后逃离。
在途经尖扎县黄河桥头时被泽库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电筒、刀具、麝香囊3个及麝尾2根。经宁夏绿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马麝,属哺乳纲、偶蹄目、麝科,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马麝的整体价值为9万元。
2021年9月13日,大林和阿东被泽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经尖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系由泽库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该局发现其无管辖权,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尖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尖扎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依法向尖扎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黄南州范围内的此类案件由同仁市人民法院管辖,尖扎县检察院将案件依法移送同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仁市检察院依法向同仁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簿公堂
非法猎捕3只马麝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今年3月21日,此案在同仁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二人非法猎捕到3只马麝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且阿东是否为从犯,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大林、阿东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马麝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同时,同仁市检察院对本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大林、阿东以共同故意,实施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大林、阿东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第24条之规定,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第1168条的规定,应共同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4条的规定,被告人大林、阿东猎捕、杀害马麝3只,本案生态环境资源损失金额认定为9万元。故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9万元,上缴国库;2.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张勇为被告人阿东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张勇辩称,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大林因为妻子治病为由,多次找到被告人阿东,要求被告人阿东帮助其猎捕马麝割取麝香为其妻子治病,一开始被告人阿东是拒绝的,之后在被告人大林的多次劝说之下被告人阿东才答应,其实施的行为更多的都是辅助性行为,故综合整个犯罪行为的完整过程来看,被告人阿东在行为中更多的起到的是一种帮助行为,在犯罪行为中起到的更多的是次要作用,宜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本案中,被告人阿东主动揭发提供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却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了案件,被告人阿东的行为属于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犯罪嫌疑人却某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的犯罪,阿东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重大立功。
法槌落定
二人双双获刑
同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林、阿东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捕猎马麝数量达3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大林、阿东以共同故意准备犯罪工具,共同实施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为共同正犯。被告人阿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阿东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大林、阿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阿东在侦查阶段揭发公安机关未曾掌握的其他犯罪线索,已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阿东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大林、阿东非法捕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仁市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大林、阿东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9万元的诉求,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同仁市法院以被告人大林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被告人阿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分别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大林、阿东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因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资源损失9万元,上缴国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点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处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生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任何无视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捕猎马麝,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使其得到获刑惩处的教训。再次提醒广大群众,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属犯罪行为,勿要以身试法。认清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拒捕、拒食野生动物,拒购野生动物制品,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形成全民共同爱护、保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青海法治报、青海公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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