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曾一度困扰司法人员,本次司法解释对人工繁育的动物明确规定处理原则:如果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案情回顾
时间倒退至七年前,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案,经审查后,该案被检察机关依法宣告不起诉。是什么样的动物,是什么样的不起诉,这背后又有什么样的法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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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在宝天高速陈仓收费站例行检查时,查获一辆装载16只马麝的奔驰客车,马麝系国家一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驾驶员谢某无法提供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公安机关认为谢某没有运输证跨省运输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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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承办人经过实地走访马麝运输目的地--凤县养殖基地并调查核实相关责任人员后查实,四川某制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兰州X麝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凤县X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国家濒危野生动物马麝的驯养繁殖。2014年7月16日,四川公司决定从兰州养殖地调运马麝给凤县养殖地进行马麝异地保护科学研究。10月18日,谢某受公司委派,驾驶川A牌照小型商务车从兰州公司装载16只马麝运往凤县养殖基地,由于是公司内部调运行为,兰州养殖基地负责人疏忽,没有办理运输证,就直接装车让司机运输,从而被查扣。
案件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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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案的16只马麝均系兰州X麝业养殖有限公司人工驯养,但当时的法律对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为: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而麝类均在名录中,就是说人工驯养的马麝也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8条的规定: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省境的,须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明。机械执法的话,谢某无证运输的行为当然构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
检察官当年释法
谢某系受公司指派,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四川X制药有限公司、兰州X麝业养殖有限公司作为直接的涉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这样一起刑事案件,仅仅因为相关人员没有办理运输证而简单的客观归罪,既不符合刑法谦抑精神,也不符合刑法解释原则。本案运输目的是准备进行物种杂交优良繁育,以扩大马麝种群数量,这对马麝这种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繁殖是有利的,国家对这种行为是鼓励和提倡的,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侵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益。谢某无证运输的行为虽然触犯行政法规,但不是犯罪行为,应当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2015年4月14日检察机关依法向谢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其对检察机关公正、客观定性其行为、还其清白表示感谢。公安机关也表示不起诉决定对执法办案很有指导意义。
案件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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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再评当年这起较为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能动司法、根据价值判断解释法律,使案件的专业定性没有和民众的朴素直觉相冲突,体现了较高的办案水准。本案在办理之时,正值“因摆射击摊获刑,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和“河南新野耍猴人鲍风山等四人被控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一审被判有罪二审上诉之际,虽然当时案件走向尚无定论,但我院从这两起案件里吸取到的经验是,如果司法人员对事实的归纳和对法条的解释作出的判断和一般公众的常识认知产生巨大的割裂,那司法人员一定要警醒形式法律标准和实质价值判断与民众认知割裂的冲突问题,可以说这两个争议案件的一审判决给我们对本起案件的定性树立了风向标,我们充分借鉴了已有案例的司法经验,实地走访勘查了驯养马麝目的地的现场情况、调查了运输目的,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
遵循法益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司法人员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体系性、合目的性的解释是一项需要借鉴累积经验、不停练习的复杂课程,民众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高,这也更加促使我们司法人员要日益精进法律素养,光理解法律还远远不够,更要认真体验生活,这样才可能在规范与事实的徘徊中找出法律所指向、生活所指向的真正意义所在。司法人员也只有吃透每一个争议案件背后,法律解释方法传导出的社会价值和法治理念,才能真正增长司法智慧,才能确保提供一个个优良的司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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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郑舒涵、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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