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在办理邓某某、徐某某等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发现,邓某某、徐某某等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华阳水中坝长江水域附近,由秦某划船,邓某某撒网方式在长江中捕获五尾“达氏鲟”及其他渔获物若干,五尾“达氏鲟”经公安机关称量为0.565千克,后由公安机关放生。
青蛙、麻雀、壁虎等再熟悉不过的动物,其实均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而对于上述“三有”保护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有人抓来解馋,有人抓来卖钱,有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猎奇心”,常常上山打“野味儿”。也有人因为误打误撞,“闯”上了珍稀动物。
经鉴定,邓某某、徐某某等三人捕捞的长江河鱼为“达氏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6月2日,法院以邓某某三人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鉴于受损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未被修复,泸州市检察院就是否对邓某某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决定以增殖放流的形式恢复生态。2020年11月27日,在泸州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泸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邓某某三人将共同购买的20尾达氏鲟鱼苗投放入长江。
除了与毗邻市州建立协作机制,泸州市内部联动也十分紧密。2020年3月16日,泸州市检察院牵头,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联合签署了《敬畏自然 尊重生命 爱护野生动物 拒食野生动物倡议书》。
此外,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牵头,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森林公安局会签了《泸州市江阳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五部门线索移送、案件协作、跨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题调研,对发现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研判,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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