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物种资讯 > 动物资讯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海龟“迷路” 古林街道联合多部门齐救助

媒体:北方网  作者:李彤
专业号:绿海龟 2023/5/19 10:38:12

内容提要:4月14日,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古林街道办事处、古林派出所等多部门联合营救起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海龟。

天津北方网讯:4月14日,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古林街道办事处、古林派出所等多部门联合营救起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海龟。目前,该只绿海龟生命体征正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对绿海龟进行深入检查和救治。

巡查中发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海龟

4月14日17时,大港电厂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只海龟误入厂区蓄水池中。随后,该工作人员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施救,小心翼翼地将海龟捞出,并上报古林街道。“海龟身上有明显的划伤……”大港电厂工作人员介绍了海龟的情况,“街道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叮嘱我们做好现场保护。”

古林街道迅速联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古林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赶赴现场商议处理办法。经天津海昌极地海洋公园专业人士初步鉴定,这是一只体长约60厘米,体重21.17千克的雄性绿海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合力救助野生动物 共筑和谐生态环境

经初步检查,绿海龟背部和腹部均有划伤,营养不良。“经过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古林派出所等相关部门5个小时的通力配合,多方联系,研判救治方案,最终由街道办事处与大港电厂共同完成向海洋馆的移交工作,现已将绿海龟送至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助单位进行救治。”古林街道相关负责人介绍。

目前,绿海龟生命体征正常,工作人员还将对海龟进行深入检查和进一步治疗,待健康状况良好,再放生大海。

“虽然刚开始我并不清楚这个海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是平时在街道宣传时了解了很多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绿海龟的大港电厂工作人员说,“动物是我们的朋友,我们要珍视、爱护它们。”

绿海龟——古老的海洋精灵

绿海龟因其身上的脂肪为绿色而得名,是体型最大的硬壳海龟之一,在江苏、浙江、福建、台湾、广东等地的沿海地带都有分布,尤以南海为多,北方少见。绿海龟的成龟因体形硕大、背及腹甲坚硬且游泳速度迅速,因此,除了人类之外,几乎没有什么主要的天敌。每年3至4月份处于交配季节,但产卵场所只有福建西部和广东东部的沿岸及岛屿。

海龟作为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物种,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2021年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海龟所有种类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彰显了国家对保护海龟的高度重视。

水生态治理见成效 野生动物来“打卡”

近年来,古林街道充分认识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把水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位置,在加快产业发展的同时,把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抓紧抓实,推动街道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做到河畅、水清、景美,努力打造岸绿、河清、水洁的良好生态环境,以高品质水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与此同时,古林街道不断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通过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等举措,努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大港电厂发现海龟‘闯入’蓄水池后及时将其打捞救起,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救助,体现了该单位重视环境生态和重要物种保护工作,以及高度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担当。”古林街道相关负责人说道。

古林街道拥有近25公里的海岸线,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下一步,古林街道将继续做好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及野生动物的保护,加强水环境宣传,联合辖区企业、居民共同助力河湖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水生态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温馨提示

如发现受伤或被困的野生动物,请您第一时间报警或联系相关部门,以便专业人员及时妥善救助,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防止误伤或被抓伤、咬伤;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均是违法行为,如有发现请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共同参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努力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津云新闻编辑李彤)

阅读 503
我也说两句
E-File帐号:用户名: 密码: [注册]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500字。)

*评论内容将在30分钟以后显示!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